2011年3月15日 星期二

【聲明】2011/3/15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公開聲明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公開聲明

背景註解:
在2011/3/12一場座談會中,疾管局三組組長楊靖慧公開提出:要感染者簽署服藥順從意願書,避免醫療浪費,並公開表明,這是林宜慧的意見,針對此林宜慧發表聲明!

事實上,在2010/10/14討論藥費不足因應的會議上,林宜慧的發言是針對疾管局以「有感染者浪費資源不順從服藥」為由,想要藉此增加感染者部分負擔。林宜慧的反駁,意在指出:疾管局自己早已訂出相關規定,豈能以此作為增加部分負擔的理由。會議中發言的原意,並不在主張限制或處份感染者。疾管局如此引用,根本是斷章取義!




聲明稿

本人林宜慧,自2000年服務於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現任秘書長職。

本人在此聲明,本人曾於2010年10月14日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因應醫療費用不足之愛滋病患醫療照護策略」座談會上,疾管局所提之「部分感染者有醫療浪費情形」,本人回應發言「疾管局若認為愛滋感染者有醫療浪費,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已有相關規定可循。」

此外,本人並無於任何公開場合發言「愛滋感染者有就醫浪費情形,為愛滋公務預算不足,應加以查核。」或任何有此意之語,更未提出應對感染者醫療給予任何限制之相關建議。

為維機構與個人名譽,特此聲明。


林宜慧
聯絡電話:02-25561383
2011年3月15日

參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第9條:
本辦法之給付對象有下列情形者,經主管機關查核屬實,應予適當之處置:一、經指定醫事機構或主管機關發現未遵循醫囑用藥或醫療處置者。二、經查核健保局就醫資料有重複就醫或浪費醫療資源情形者。前項適當處置,得由主管機關依其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一、輔導感染者至特定之指定醫事機構就醫。二、不予給付前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之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三、暫行拒絕給付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之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

說明:本件聲明以本會民國100年3月15日愛字第00031503號函發出,收文單位為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台灣愛滋病學會等3單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