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2日 星期四

聯盟公告:針對「愛滋部分負擔」拜會衛生署後釋疑

愛滋行動聯盟公告
聯盟針對「愛滋部分負擔」拜會衛生署後釋疑:
愛滋部分負擔並非既定政策

公告時間:2011512

有關「愛滋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乙案,愛滋行動聯盟在今(100)421上午拜會衛生署,由衛生署陳再晉副署長代表署長接見,達成幾項初步共識。現就雙方對「愛滋醫療費用部分負擔」決議之出入,比照聯盟與衛生署的會議紀錄參照如下:

衛生署會議紀錄
(摘自衛生署5/03署授疾字第1000300525號函)
愛滋行動聯盟會議紀錄
(摘自權促會4/25愛字第00042501號函)
「有關感染者就醫部分負擔規劃及可行性評估,請疾病管制局於六個月內定案。」
「有關『感染者部分負擔制度』,實施之利弊得失,應廣泛收集各界意見,列入評估。請疾管局最遲於6個月內完成政策評估,取得相關政策利害關係人之共識,再予以決定是否施行。」


說明:
原先疾病管制局三組對外宣稱部分負擔是「既定政策」,經愛滋行動聯盟拜會時當場反覆詢問,副署長依原公文裁示,部分負擔並非「既定政策」,在未得到社會、政策相關人及政策使用者之共識下,不宜草率實施。
聯盟成員詢問確認:「此解釋是否代表政策公告前,社會各界仍可以、且應該就『部分負擔是否應實施?』、『部分負擔實施有何利弊?』等議題進行廣泛蒐集意見?」副署長明確表達:「是這個意思,沒錯。」

衛生署會議紀錄函文中之「六月內定案」,聯盟認為應以拜會當時副署長之答覆「於6個月內完成政策評估再予以決定是否施行」之紀錄為宜

為避免文字用語產生理解上的落差,聯盟已函覆衛生署加以更正,特此說明。

愛滋行動聯盟官網:http://aidsactions.blogspot.com/
愛滋行動聯盟成員:中華民國台灣懷愛協會、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露德協會、台灣愛之希望協會、小YG行動聯盟、世界愛滋快樂聯盟、帕斯堤聯盟

2011年5月10日 星期二

呼籲取消感染愛滋病毒之外國人入出境限制

台灣自1984年累計至2011年月底,共有754名外國人確認在台灣被通報為愛滋感染者,有多少位外國人因台灣法規規定而被迫放棄在台灣的生活與家人,我們不得而知。但我們卻從我們的實際接觸案例中,看到對外國人的愛滋限制卻是凸顯台灣對人權的漠視與踐踏,這些感染愛滋之外國人並不是與我們毫無相關也不是在台灣犯罪,卻得到的最嚴厲的懲罰…




來自南台灣的異國婚姻下的愛滋家庭案例:


初見泰國籍配偶與其本國籍的太太,他們倆已哭紅雙眼、緊握彼此之雙手,苦苦哀求我們能幫忙不讓先生遣返出境。太太語帶哽咽的表示他來台灣已超過五年,太太本身要照顧精神疾病之家人及之前婚姻所扶養之子女,生活重擔極為沉重,多虧先生情感上力挺、也協助家中生計,一家子生活雖辛苦,心卻富有。講求人權的台灣法令對外籍感染者之不友善,致一家團聚夢碎,望著茫然的老實夫婦檔,愛之希望協會工作人員也無言了。
來自新移民團體協助的我國無戶籍國民愛滋案例:


先生為菲律賓華僑,當年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即所謂的「無戶籍國民」(ROC Nationals without Citizenship),擁有國籍卻沒有戶籍。他有一個姊姊在台灣與國人結婚,姊姊去年(2010)七月才剛轉台灣地區居留證階段。


林先生在去年年底在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的協助下申請居留證時,竟然在體檢過程中發現了他感染HIV,馬上被衛生局通報移民署。在今年(2011)一月份時林先生因簽證到期,他擔心出境後將無法獲得簽證入境而有家歸不得,只好選擇逾期居留。


目前他在台灣的身份是逾期居留,無法能得到醫療照顧(雖然即使他是合法居留也沒能享有健保);在菲律賓亦被視為外國人,更不可能得到醫療照顧。
來自異國的學子因為愛滋而沒有未來的案例:


小扁是來自越南的外籍學生,功課優秀,英文也很棒,在台灣就讀大學期間,常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國際的比賽。在一次匿名篩檢的過程中,檢驗出愛滋病毒陽性反應,當時他才20歲,當下他的反應是:他該怎麼辦?他不能回去越南,因為在家鄉的爸爸賣田、賣地讓他來台灣唸書,指望他有一天可以照顧家裡。但他也知道台灣政府是不會照顧他的,因為他是外國人。他不知道該何去何從?留在台灣一旦就醫勢必面臨被遣返命運,回國也沒有資源可以接受治療,此時的他不知該何去何從……
回國之外籍愛滋感染者的善終,真的是「善終」嗎?


從小蘇認識ALEX(兩位是同志伴侶)的時候,就知道他是一個來自異鄉的遊子,儘管ALEX從不諱言他到台灣後就因為不安全的行為感染了愛滋,但在一起之後,兩個人從不因為愛滋而起過衝突。之後,ALWX因為缺乏穩定的愛滋檢驗,身體開始出現狀況,為了不要讓ALEX因愛滋而被遣返,拖著越來越虛弱的身體,兩人走過了五個年頭。但,唯一的依靠小蘇,長期下來無法負擔這樣的醫療與生活重擔,也倒下來了!為了求生存,ALWX與小蘇下了最痛苦的決定,ALEX回印尼尋求國際醫療協助。


ALEX在被告知「醫療穩定後,急需遣返回國」的計畫下,小蘇開始要忍著分離的痛苦,並且幫忙ALEX準備回印尼的資金與各項安排。過程中,透過露德協會不斷也聯繫印尼相關的資源、確認藥物如何取得、以及當地愛滋民間團體等等資訊,在安排就緒後,待ALEX也在醫療狀況堪稱穩定後,協助其返回印尼;小蘇也透過相關單位的幫忙,同時陪伴ALEX回印尼暫住一個月。


然而,就在ALEX回印尼的半年後,卻傳來令人辛酸的消息。在某一天的下午,露德協會工作人員接到小蘇的來電,表示接獲印尼照護機構傳來「ALEX」在半夜主動拔掉呼吸器的噩耗。小蘇在電話那頭慟哭的表示,ALEX返國後,儘管有民間團體幫忙醫療得以維持治療,但是,在沒有家人與親密伴侶的陪伴下,ALEX常常哭著說:「不知道回印尼的意義」是什麼?小蘇和ALEX兩人只能對於這些冰冷法律的限制,無可奈何呀!之後,露德協會同仁陪伴小蘇度過喪偶的哀傷期,儘管如今小蘇已經慢慢地恢復生活的穩定,但是心理的遺憾與傷慟,卻是永遠都無法彌補的遺憾。
台灣,是否跟上人權的腳步?還是在墨守無效的愛滋防治方法?


201015聯合國愛滋防治計畫(UNAIDS)發出聲明表示,「禁止或限制愛滋病毒感染者入境的措施無益於公共衛生」,並再度呼籲「一切有著這類歧視性限制的國家採取行動,盡早除去」。國際社會對感染愛滋病毒之外國人的限制已不再因愛滋防治之由,而盲目的限制外籍愛滋感染者之入出境,並且基於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2009925的決議(A/HRC/12/L.24),呼籲各國政府應基於尊重及反歧視原則,解除對於愛滋感染者的入境及居留限制。


這些擔心進入本國的外籍愛滋感染者會造成公共資源負擔的國家,應該通過個人情況評估來判斷某個外籍愛滋感染者是否確實會造成這種負擔。在判斷時,不僅要考慮潛在的成本,還要考慮外籍愛滋感染者能夠做出的貢獻是否可以抵銷成本。感染愛滋病毒之外國人在目的國是否能夠過上長久、富有成效的生活,從事卓有成效的工作,並且能產生切實的經濟效益。


人權與愛滋防治絕不是互斥的絕緣體,社會究竟能夠在怎樣一種程度上容納愛滋病患者,不僅取決於公益人士的倡導,更重要的是國家宏觀政策的指引政府帶頭做出改變將有利於促進公眾態度的變化。限制愛滋病感染者入境這一制度本身就構成對這一群體的歧視,人為的造成了隔離,而隔離又會加重漠視,加深分化。取消限制感染愛滋病毒之外國人入境的法律將使我們明白:預防愛滋病應該從自身做起,應當有安全的性行為,保證注射器的安全,在醫院看病時要明確自己的權利。


2010中國和美國、南韓都取消了長達 20年對外籍感染者的入出境限制,目前台灣仍是全世界僅剩的50個國家和地區中,對外來愛滋感染者進行某種形式限制的國家之一。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期盼台灣可以跟上國際人權的腳步,也同時可已以更正確更積極的愛滋防治策略來看待台灣的愛滋防治。這些散佈在台灣各角落的外籍愛滋感染者的案例,就是一個個對落後人權的台灣最好的印證。聯盟希望可以尋求立委協助督促台灣現行法令應符合國際人權保障理念,徹底落實台灣人權立國的根本理念。


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台灣露德協會、中華民國台灣懷愛協會、台灣愛之希望協會、台灣世界愛滋快樂聯盟、生命社服協會、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好好婦女發展協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
聯絡人:葉珈語社工師
聯絡電話:02-25561383
電子信箱:praatw@gmail.com




附件:聯盟提出針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之修法建議
原條文
民間版修正提議
修正原因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經檢查證實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通知其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治療或定期接受症狀檢查。
  前項治療之對象,應包含受本國籍配偶感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及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我國無戶籍國民。
  前二項之檢驗及治療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之,治療費用之給付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在執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時,應注意執行之態度與方法,尊重感染者之人格與自主,並維護其隱私。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經檢查證實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通知其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治療或定期接受症狀檢查。
  前項治療之對象,應包含受本國人感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及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我國無戶籍國民。
  前二項之檢驗及治療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之,治療費用之給付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在執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時,應注意執行之態度與方法,尊重感染者之人格與自主,並維護其隱私。

將受本國籍配偶感染者,改為「受本國人」感染者,落實在地人權精神。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入國(境)停留達三個月以上或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採行檢查措施,或要求其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之檢驗報告。
  前項檢查或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拒絕依第一項規定檢查或提出檢驗報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
全條文刪除
入出境我國之外籍人士、大陸香港澳門等居民,皆無須檢驗HIV。尊重HIV+移動與居住的人權。
第十九條  依前條規定出國(境)者,再申請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時,外交部、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核給每季不超過一次,每次不超過十四天之短期簽證或停留許可,並不受理延期申請;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不受理其後再入境之申請。
  前項對象於許可停留期間,不適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依前條文刪除
同上
第二十條  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令其出國(境)者,如係受本國籍配偶傳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及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覆。
  前項申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出國(境)後於六個月內為之。但尚未出國(境)者,亦得提出,申覆期間得暫不出國(境)。
  申覆案件經確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於受理申覆者申請簽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時,不得以其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陽性為唯一理由,對其申請不予許可。
第二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於受理外國人與無戶籍國民申請簽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時,不得以其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陽性為唯一理由,對其申請不予許可。
刪除第一項與第二項,於第16條中規定可獲得本國醫療者有哪些。保留原條文第三項,強調並保障外國人與無戶籍國民於申請簽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時,不因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交流會】5/6(週五)18:00南區「愛滋公務預算不足」焦點團體意見交流會

南區「愛滋公務預算不足」焦點團體意見交流會

時間:2011年5月6日(週五)18:00~21:00
地點:陽光酷兒中心 (高雄市河南一路120號3樓)
主辦單位:愛滋行動聯盟
承辦單位:(社)台灣愛之希望協會
協辦單位: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南部辦公室、南人(窩)獨立工作室、陽光酷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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